甬经信合作〔2021〕101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局将开展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申报,现将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需为注册登记地在宁波行政区域的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市制造业百强培育企业、制造业总部培育企业。
二、申报项目
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形式获得其实际控制权或实质性经营资产(行政划转类及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除外)的并购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二)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资产收购项目应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企业合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
(三)实施并购的企业申报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
(四)被并购方需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属国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
(五)申报企业应一次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
(六)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的项目,并购金额以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
(七)此次申报要求的项目完成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八)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且需同时满足以上申报条件。
四、工作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优质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由完成并购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报属地经信部门。
(二)属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兼并重组行为及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形成书面结论并在《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补助意见,在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补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开展并购的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并购)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市场监管局相关变更手续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四)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项目并购金额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五)并购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投资等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六)被并购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证明复印件。
(七)其它与兼并重组行为和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其他
(一)对分次并购的项目,建议在并购完成后申报或在2022年申报通知发文之时以累计最高并购金额进行申报,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
(二)后续列入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市制造业百强培育企业、制造业总部培育企业名单的,有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购的项目,可在后续申报批次申报。申报一般每年一次。
(三)请各地经信部门通知并发动有关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7月21日(周三)前一式3份报市经信局企业培育与合作处。联系人:颜靖靖,联系电话:89186401,手机号码:15957490312,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409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