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商务贸促函〔2020〕166号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函〔2018〕36号)、《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境外重点展会目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0〕4号)、《宁波市商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下半年宁波市商务系统境外重点展会目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0〕21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项目:按《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函〔2018〕36号)、《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境外重点展会目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0〕4号)、《宁波市商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下半年宁波市商务系统境外重点展会目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0〕21号)执行。
二、申报时间:2021年1月4日—2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企业自行网络申报https://zxkt.mofcom.gov.cn/,纸质材料送达各区县(市)行政服务窗口或商务局。
三、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项目类别编号后,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资金拨付项目批复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市商务局,其中市财政局只报送资金拨付项目批复汇总表。
四、受疫情影响,2021年宁波市出展政策继续按原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函〔2018〕36号)执行,并续延2020年度境外重点展会目录。同时,鉴于境外出展受阻状况,增加2021年度境内重点类展会(涉外贸易型)10个。
五、加大对线上开拓市场支持,对以临展方式参加第三方平台线上展览的企业每家每平台支持不超过总费用的50%,且每场最高不超过2500元,每平台最多支持两场。对以年费方式参加第三方平台线上展览的企业每家每平台支持不超过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根据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0〕47号)文件(以下简称47号文件)已享受过年费支持的企业不可重复申报同类支持,但可申报以临展方式参展支持。每家企业全部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0元(含依据47号文件已享受部分)。
附件: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月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