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创智〔2021〕109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优化升级,推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拟组织开展第一批宁波市重点工业新产品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宁波市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工业新产品,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报宁波市重点工业新产品。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二)产品原则上已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工业新产品试产(研发)计划(项目),通过市级及以上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新产品鉴定验收时间在3年以内,已连续生产1年以上,且上年度产品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含)以上(对单台套售价超过500万元的产品,年销量需达到5台套及以上)。
(三)产品在研发制造等环节,至少有一项突破行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或者产品性能指标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实现了进口替代。
(四)产品核心器件或关键材料自主生产,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国产化率达到50%以上(按价格计算)。
(五)产品质量优良、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以及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对近两年列入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或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三)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
二、组织推荐
(一)各区县(市)经信局、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工业新产品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填写《宁波市重点工业新产品申请书》(见附件1),报属地经信部门。
(三)属地经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与要求,开展初审评估,并按限定名额(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择优推荐。一家企业只能推荐报送一个新产品。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为申请书中填报内容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对不符合限定性条件的,不得推荐。
各推荐单位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相关企业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报市经信局。
联系人:技术创新与人工智能处 侯永成,联系电话:89292035,电子邮箱:houych@foxmail.com,材料寄送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4楼。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