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166号)要求,对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主体

运营主体注册成立日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有多块孵化场地的,其运营主体须为同一家、且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9、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等其它条件应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规定。

三、推荐流程

1、提交材料。本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运营主体按照要求登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1),并按照申报书要求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册(无需装订),提交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

2、初步审核。对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地核查,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原则上各地择优推荐1家),于10月23日前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纸质原件1份)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推荐表(附件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在线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件1)。

3、材料复核。拟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运营主体提交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于10月29日前报送市科技局高新处。

4、专家评审。对于复核无异议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结合我市推荐名额,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5、公示推荐。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推荐名单。

四、其他说明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要求的,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要求的,向我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3、科技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联系人:  闻必峥       联系电话:89292204

附件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docx

附件2、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表.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