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20〕4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奖励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在全学科、全领域的基础上,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为重点,突出遴选重大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撑产业链安全的重大成果。

三、基本条件

我市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原则上从已经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中遴选,且被提名者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

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被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2.对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被提名为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核心专利已授权或整体技术应用、科普作品公开出版等,不受有关时间限制。符合以上条件的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作为附件,写明成果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的重大影响。

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浙江科技大奖除外)。

4.2018、2019年度连续两年参加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评审但未授奖的,相关成果技术内容不得被提名为2020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6.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规范、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7.提名内容不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四、提名流程

1.提名单位确认。根据《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要求,今年余姚市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政府、宁海县人民政府、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等5家单位具有自主提名资格,负责本行政区划或本单位内的奖励提名工作。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等其它行政区划的奖励提名,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我局承办。

2.网络资料填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被提名者,可登录浙江省科技奖励系统(https://pm.zjsti.gov.cn/lib/cgdefault.html),根据申报奖项类别、填报相关的提名书,选择相应的提名单位,具体格式详见《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被提名者应于9月24日18:00前完成资料填报流程,提交提名单位进行资料初审。

3.填报资料初审。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等地的初审工作,由属地科技局自行组织开展;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由其内设的科研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等地项目填报资料的初审工作,由我局组织开展;对于初审中发现的问题,由初审单位通知被提名者限期补正。

4.网站公示及提名。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应在提名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网站或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有关公示网页截图或公示照片应以PDF扫描件形式在系统上传。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完成提名工作后,请将系统生成下载的《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发送我局备案。

五、其他

1.申报单位(人)及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成果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2.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处理,并按规定对有关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进行通报。

3.违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受到处理的被提名者,相关信息将记入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

联系人:孙春来   联系电话:89292202

附件1、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规则.docx

附件2、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