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引进新的科技成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力,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开展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抵用范围和支持额度

1.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27日发生的技术交易(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尾款支付凭证为准)执行原《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镇科〔2017〕19号)。

支持对象: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企业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5年指企业注册时间至科技服务时金融机构出具的尾款支付凭证时间)。 

抵用范围: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支持额度:企业每年可申请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 区科技局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抵扣3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10月31日发生的技术交易(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尾款支付凭证为准)执行《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镇科〔2020〕15号)。

支持对象: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企业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5年指企业注册时间至科技服务时金融机构出具的尾款支付凭证时间)。

抵用范围:企业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测认证、测试分析、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技查新、科技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利查新检索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支持额度:企业每年可申请不高于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区科技局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抵扣3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对通过区内科技成果转化集市开展的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的,可按照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抵扣5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对与区内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技术合作、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的,可按照技术交易额实际付款金额抵扣50%的服务总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项目的付款时限:2019年11月1日到2020年10月31日;

(三)科技创新券统一实行企业兑现方式,由区内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向区科技局申请兑现;

(四)其他要求见《镇海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镇科〔2017〕19号、镇科〔2020〕15号)。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镇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附件1);

2.技术服务合同文本复印件;

3.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技术服务方开具的收款发票等复印件(两者必须齐全);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科技创新券使用证明;

6.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报送程序

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先报送至所在镇(街道)、园区进行初审,由各镇(街道)、园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并盖章后,于11月10前报送至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三、审核公示

申报材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后,在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在10个工作日左右下拨资金。 

四、注意事项

1.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

2.补助金额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申报补助需兑现总金额超出资金预算,实际兑现补助将根据具体申报情况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

材料受理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镇海区科技局C3幢722室

联系人:祝欢欢    联系电话:86287680

附件:

1.《镇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

2.《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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