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

根据《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关于深入实施“科创镇海 人才金港”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强区的决定》(镇区委〔2020〕38号)提出的全区高新技术企业五年(2021-2025)倍增要求,为了做好新一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决定开展2021-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库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库对象

2021-2023年及今后计划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其中2021年申报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对辖区企业全面排摸,重点是智能制造、电子信息、软件、工业设计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结合企业的成熟度,明确计划申报时间;

(二)根据《2021-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库数量指导表》(附件1),足额上报培育企业名单;

(三)走访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企业,掌握企业重新申报意愿、有关问题,要求每家必访,资格到期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

各单位请于10月15日前将《2021-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库名单》(附件2)、《2021年镇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企业重新申报意向反馈表》(附件3)发送至1287271157@qq.com。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联系人:马金伟、解云

联系电话:89287682

附件:

1.2021-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库数量指导表

2.2021-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库名单

3.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企业重新申报意向反馈表

4.2021年镇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企业名单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4日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