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5〕4号)、《镇海区推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7〕4号)、《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人才发〔2017〕5号)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办法》(镇人组办〔2019〕3号)、《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上半年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评审、推荐并落户镇海区的高层次人才项目。其中: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镇海区推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7〕4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创业人才须为创办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且一般应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人自有资金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注册资金的30%以上,同时要求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办法》(镇人组办〔2019〕3号)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领军型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团队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最大自然人股东,本人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带头人及核心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

二、申报事项及要求

(一)创业启动资金

1.补助标准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项目,按推荐等级和实际投入,分别给予一、二、三类推荐项目不超过600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根据项目预期成效,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用款计划表》;

(3)《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拨付考核评估表》;

(4)企业2019年12月及2020年1-6月份的财务明细账、银行对账单、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2016年以前注册的企业需提供以往年度的全年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5)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基本信息、银行凭证、对账单等能体现企业最新股权结构及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材料);

首次申报创业扶持资金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服务管理协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

1.补助标准

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入选扶持的创业项目,对一、二、三类推荐项目自行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3年内,分别给予3000、1000、5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创业团队项目,3年内,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800平方米、500平方米,最高每平方米25元/月的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其中办公用房最高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租房合同、发票和租金支付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三)生活用房补助

1.补助标准

2019年4月17日之前入选扶持的项目,对创业人才自行租住生活用房的,3年内给予1800元/月的生活用房补贴。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身份证件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3)租房合同、发票、租金支付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四)贷款贴息、担保费、保费等补助

1.补助标准

3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以内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2019年4月17日之前入选扶持的项目,通过区属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全额担保费或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提供年日均责任余额的3%。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贷款合同、利息支付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3)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

(4)担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五)财力贡献奖励(发展激励奖励)

1.补助标准

2017年6月6日之前入选扶持的项目,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80%、40%给予奖励;2019年4月17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项目,前3年内,创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00%给予奖励;后2年内,达到上述条件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80%给予奖励。每家创业企业5年内享受发展激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纳税和完税证明;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提供)。

3.申报范围

财力贡献申报范围为2019年企业所得税和2019年增值税。

三、其他

1.2017年6月6日之后入选扶持的项目,执行《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人才发〔2017〕5号)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2号)文件,须满足以下条件:创业项目获得我区一类、二类、三类推荐项目,自确定扶持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须完成在镇海的工商注册登记并到岗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镇(街道)、园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办公室同意,最多可延长6个月,未能按时注册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创业项目完成注册并正常运行满三个月后,符合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相关要求、有固定且正式运营场地、有项目运营的实验或生产设备、有一定实际投入和数量员工的,可以申请首期创业启动资金。创业项目在确定列入扶持计划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

2.创业启动资金一般自获得首期启动资金之日起两年内兑现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一年。在接受扶持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启动结题程序。

3.根据《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关心关爱人才服务人才企业落实举措〉的通知》(镇人才办〔2020〕2号)文件精神,对前期创业运营情况正常,未来发展前景较大,但受疫情影响存在资金困难的人才企业,在2020年上半年创业团队启动资金拨付时,启动资金最高可按当期实际投入的100%予以拨付。 

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招才引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人组办〔2020〕2号)文件精神,对扶持期内人才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延长6个月房租补贴政策待遇。

5.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各镇(街道)、园区,各镇(街道)、园区严格按照《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人才发〔2017〕5号)和《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本区域内创业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于2020年7月17日前提交至区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服务中心,以上资料单独装订,以便第三方机构对材料进行预审。

6.对在上期现场考评中暂缓拨付的单位,请在本次考评时对上期存在的问题作重点汇报,并由所辖镇(街道)、园区作情况说明。

7.提交的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生活用房补助申报表上的开户银行、账号请填报高层次人才创业者本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并提供银行卡复印件(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联系人:郑启宇      联系电话:89389560。

附件:

1.《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用款计划表》

2.《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拨付考核评估表》

3.《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附件下载: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