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0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24号)规定,现就申报企业新增招工补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的非公企业。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组织不属申报对象。
二、申报时间
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报条件
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截至2020年5月,企业已连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较去年同期实现净增长。
职工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以及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进行流动,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不计为新增员工。
四、补助标准
每净增1人给予50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途径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服务系统(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宁波市企业新增招工补助申请表》,并上传营业执照副本。
因企业变更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可携上述材料至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咨询电话8629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