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全市范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参保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2021年12月底前仍在本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员(含2022年当年已退休人员)。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2年4月到6月底。

三、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定位“宁波”后,搜索“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事项,进行在线办理,申报表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二)窗口申报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携带U盘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四、申报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填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二)2022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收入(保留到元)=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三)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中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年初已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无需再次申报缴费工资。省社平公布后个人缴费基数超出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的,按照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二次启用。

(四)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当前缴费基数的110% 在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进行调整。

五、基数启用

省社平发布后,社保经办机构将采用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2年1月起已经征缴的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

六、注意事项

1.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应当经职工本人确认,并妥善保管相关申报资料原件备查。参保单位迟报、少报、瞒报等原因造成职工缴费工资申报不实而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由参保单位负责。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停机切换期间,职工缴费工资申报业务暂停办理,具体安排以公告为准。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