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费扶贫相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消费扶贫的工作要求,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24号)精神,现就消费扶贫资金扶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1.对采购贞丰县及义龙新区当地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符合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5人(含)以上或带动当地贫困户增收10户(含)以上)的农特产品,且订单额在100万以上的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给与年度完成订单交易额的1%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采购庆元县农副产品,订单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与年度完成订单交易额的1%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商场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方、农贸市场等在海曙区开设对口农特产品销售网点,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年采购额在30万以上的,给与每家销售网点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同类性质补助,按从高原则。
二、申报对象
《宁波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公布2020年宁波市(第一、第二、第三)批消费扶贫企业名单的通知》所公布的在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
三、申报时间
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15日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企业需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申请表(具体见附件1、2)
2.销售网点需提供营业面积的相关证明;
3.上一年度采购对口地区农特畜产品的发票(对口地区销售企业开具的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法人(负责人)复印件;
5.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6.贞丰县、义龙新区接收生产企业吸纳贫困户详细信息(销售网点不需提供);
7.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于3月15日前交至区商务局。相关材料由海曙区商务局初审,汇总后报至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给与补助。
五、相关说明
1.依据(海政办发〔2020〕24号)文件,若扶持资金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3.申报主体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后取消其补助资金及扶贫入围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忻忠文;联系电话:55889121
附件:1.海曙区促进对口地区消费扶贫补助资金申请表
2.海曙区开设对口地区农特产品销售网点奖励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
海曙区促进对口地区消费扶贫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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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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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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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数量 |
产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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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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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签约日期 |
订单完成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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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情况及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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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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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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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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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商务局核实情况及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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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情况及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海曙区开设对口地区农特产品销售网点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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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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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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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采购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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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年采购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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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签约日期 |
订单完成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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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情况及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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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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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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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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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商务局核实情况及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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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情况及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