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海人社〔2020〕61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0〕36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快递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快递行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邮管〔2018〕182号),快递工程专业划分为设备工程、网路工程、信息工程三个专业。
(一)设备工程是指从事快递行业所涉及的通用设施和专用设施设备的开发与推广运用,包括设备工程的规划、设计、使用、维养等相关专业。
(二)网路工程是指从事快递行业所涉及的以工程化的思想、方式、方法,设计、研发和解决网路系统问题的工程,包括快递网路建设、组织、优化等相关专业。
(三)信息工程是指从事快递行业所涉及的通过现代化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应用,实现寄递生产处理、业务管理、经营决策等信息化,参与需求功能设计、工程建设实施、系统运行保障等等相关专业。
二、申报对象
在海曙区从事快递行业工程技术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本次申报对象的任职资格资历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经市人社局、市邮政局同意,市属及其他区县市从事快递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采取委托评审形式,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统一委托海曙区集中开展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区快递工程事业发展服务。
(一)正常申报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取得相应工程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2)取得相应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快递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
(3)取得相应工程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快递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
(1)取得相应工程类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
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取得相应工程类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二)量化赋分申报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要求,按照《海曙区快递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及量化赋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海曙区快递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及量化赋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自评分达到60分以上,并经申报单位负责人实名推荐。
(三)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
1.申报助理工程师人员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递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或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快递工程技术一线岗位且受相关政府部门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2)获得县级及以上科研奖项(主持);
(3)发表著作或国内公开发行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2.申报工程师人员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递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或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当规格奖项)(主持);
(3)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第一发明人)。
四、申报时间
评审工作初步安排在11月上旬进行。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请按时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快递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等程序上报评委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海曙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系统(http://nbhs.nbjxnet.com/)进行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申报对象的材料需在单位内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在单位汇总整理本单位所有申报对象材料,并将签署意见评审表和花名册集中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三)评委会复核。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视情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查验,申报人员按要求做好材料补正工作,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面试答辩。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量化赋分申报、
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的两类申报对象,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申报材料,今年将在面试答辩环节试行专业工程实操环节展示本人的专业水平能力。面试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面试答辩的申报对象视作放弃评审。
六、申报纪律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按照《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执行,并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继续教育学时信息以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系统信息为准。
(二)报送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专业技术能力与工作现历、工作业绩不低于《评价条件》中第三章评审条件相关规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所有上传的附件材料均需扫描成PDF格式(清晰可见),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需由单位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3)。
(三)缴费标准。参评资格复审通过人员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浙价费〔2002〕229号),缴纳评审费,初级职务评审费为10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缴纳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55889297,联系地址:海曙区老实巷70号基威大厦7楼706室。
附件:
附件1:海曙区快递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及量化赋分标准(试行).docx
附件2:海曙区快递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及量化赋分标准(试行).docx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