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望春工业园区:
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积极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九条意见》(海党〔2020〕3号)和《海曙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海经信〔2020〕30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0年度海曙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列入宁波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重点企业、迫切配套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和参与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统调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项目为新冠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在海曙辖区内实施。
2、参与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统调的企业须出具区级统调令。
3、项目生产的产品需为《省级防疫应急物资保障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操作细则》中明确的医用口罩、日常防护型口罩、防护服、医用隔离鞋套、一次性使用手术衣、隔离衣、医用帽、隔离眼罩(防护目镜)、防护面罩、红外测温设备(体温计)、消杀产品及上述产品的重要原辅料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
4、项目应通过备案,要求在2020年2月4日之后开工建设、且于2020 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2021年及以后竣工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项补助政策。
5、单体在1万元以上(不含税)的设备、技术、软件可享受补助,项目中的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已享受过市、区两级同类补助政策的,不可重复申报。
三、申报程序与要求
1、各地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项目申报。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期和设备、技术、软件投资额,应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一致。
2、各地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20年8月14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送至海曙区经信局投资与技术创新科,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含:2020年度海曙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项目备案登记表、设备清单和2020年度海曙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
联系人:王晶,联系电话:55883653
附件:2020年度海曙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材料.doc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