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对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宏观指导,做好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与管理及组织和评价工作,结合《慈溪市规上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2019-2021年)》(慈政办发〔2019〕63号),经研究,决定实施2020年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开展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应用行业(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进、培养人才,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一)获市级认定的传统产业(包括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灯具、化纤等)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研发场所,要求独立于生产场所,物理空间相对固定,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2.有研发设备,包括研究开发仪器及检测设备等,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

3.有研发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有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连续两年不低于3%;

5.有研发成果,包括主要产品技术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当年国际专利有效申请,或两年内新技术新工艺成果产业化应用等。

(二)获市级认定的新兴产业(包括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研发场所,要求独立于生产场所,物理空间相对固定,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有研发设备,包括研究开发仪器及检测设备等,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3.有研发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4.有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连续两年不低于5%;

5.有研发成果,包括主要产品技术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二、备案程序

(一)企业通过自行、孵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进入辅导期,可引入专家服务团或科技中介,对研发机构制度建设、投入核算体系、软硬件投入等对照基本条件开展建设。

(二)按划分的行业领域符合对应备案条件的企业,通过慈溪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cxs.sti.gov.cn/)提交《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表》,同时上传《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方案》(附件1),报镇(街道、产业园区)审核。

(三)镇(街道、产业园区)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对照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填写《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核实意见表》(附件2),并将初审推荐结果以文件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在抽查基础上发文公布备案研发机构,并授予“慈溪市工程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三、评价管理

(一)研发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列入慈溪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应在4月30日前通过慈溪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研发机构年度运营情况表》。

(二)各地应将备案登记的企业研发机构纳入上级研发机构的重点培育对象,加强跟踪指导,达到条件后优先推荐宁波、省级研发机构的认定。

(三)市科技局对运行一年以上,且成效显著的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工程(技术)中心。对建设较差的提出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较差的取消中心资格。

(四)研发机构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确认同意后,办理更名等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未建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参建覆盖面达到100%,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成率达到90%,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达到100%。

(二)2020年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分两批,首批截至6月30日,第二批截至12月10日,各地请对照行动目标,结合“三服务”工作,合理安排备案进度。

联系人:徐彬联系电话:89294648

附件1: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方案.doc

附件2: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核实意见表.doc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