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农业技术、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培养和造就全省农业技术领军人才,创新农业技术、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技术能力素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评审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广大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

(二)坚持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农业技术、农业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分析申报对象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公平公正地评价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三)坚持工作实绩。在坚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前提下,注重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将技术创新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提升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质量水平。

三、评审要求

(一)农业技术和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二)申报采用个人申报和专家举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可直接申报;不满足资历条件的申报人员,应在三位同行专家举荐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举荐表》或《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举荐表》(以下简称《专家举荐表》)。举荐专家须为同行知名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每名举荐专家每年最多可举荐 2 名申报人员,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同意上报的申报人员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各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部门组建农业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业技术、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四、其他评审事项

(一)设立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设立浙江省农业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农业机械化、农业环境工程、农村能源、水产(渔业)、农业信息管理等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二)组建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浙江省农业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省“三农六方”等单位的相关正高级专家担任。

(三)对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发文公布其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并颁发电子证书,评审对象本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并打印证书。

 

 

附件:1.浙江省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2.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领域的领军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 号)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 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设立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者,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资历条件

申报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聘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满5年。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且已转评获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累计聘任高级技术职务满 5 年,其中实际聘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1 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以来,在农业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且聘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满三年,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三位同行知名正高级农业专家举荐,填写《专家举荐表》,并取得以下2 项标志性业绩成果。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的新品(良)种和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4项以上;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简称5,下同)、二等奖(3)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

3.主持制订国家标准2项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价值的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能力素质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本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和推广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农业科技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八条 专业工作业绩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一)或条件(二)必须符合1条。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三等奖(3)或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或省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二)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主持完成市级农业科技项目1项(主要参与完成2项)或主持完成县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三)作为前二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6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

(四)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3项以上。

(五)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与者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项以上。

(六)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农业农村部表彰,或省151人才;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农业拔尖人才。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申报人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3万字以上)。

(二)科研院所申报人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国内一级期刊和SCI、EI、ISR 收录可参照《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及浙江大学图书馆发布期刊目录;核心期刊分类可参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其他比较公认但未列入最新版目录的,申报对象需在申报时提供期刊分类证明,再由评审专家现场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且为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农业技术专业包括:农学、园艺、畜牧、兽医、种子、食用菌、中药材、茶叶、蚕桑、植物保护、土肥、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与质量管理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省农业丰收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的科技奖励,须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或科技部门注册审批的文件。

(三)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科技部及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省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省政府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市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包括省农业农村厅的“三农六方”科技协作项目;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县政府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

(四)“获奖(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六)“主要参加”、“主要参与”和“主要编写”是指项目、课题排名前3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八)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十二条 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理,或者涉嫌违纪违法且在处理阶段,但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报告上述情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3月20日起执行。

 

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专家举荐表

被举荐人

 

工作单位

 

举荐人

 

工作单位及职称

 

手机号码

 

举荐理由

 

 

 

 

 

 

 

 

 

 

 

 

 

 

 

 

 

 

 

 

 

 

举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领域的领军作用,根据国家职称改革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 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 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农业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资历条件

申报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且已转评获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累计聘任高级技术职务满 5 年,其中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 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在农业工程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且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三年,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三位同行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填写《专家举荐表》,并取得以下2 项标志性业绩成果。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的新品(良)种和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4项以上;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简称5,下同)、二等奖(3)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或部级农业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

3.主持制订国家标准2项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项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价值的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能力素质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本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和推广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农业科技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八条 专业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一)或条件(二)必须符合1条。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三等奖(3)或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或省农业丰收一等奖(3)、二等奖(1);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三等奖(3)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二)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主持完成市级农业科技项目1项(主要参与完成2项)或主持完成县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三)作为前二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6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

(四)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3项以上。

(五)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与者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项以上。

(六)在农业工程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农业农村部表彰,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一类大赛(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省151人才;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农业拔尖人才。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一:

(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申报人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县级及以下农技人员3万字以上)。

(二)科研院所申报人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国内一级期刊和SCI、EI、ISR 收录可参照《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及浙江大学图书馆发布期刊目录;核心期刊分类可参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其他比较公认但未列入最新版目录的,申报对象需在申报时提供期刊分类证明,再由评审专家现场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且为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农业工程专业包括:农业机械化、农业环境工程、农村能源、水产(渔业)、农业信息管理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省农业丰收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的科技奖励,须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或科技部门注册审批的文件。

(三)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科技部及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省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省政府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市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包括省农业农村厅的“三农六方”科技协作项目;县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县政府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

(四)“获奖(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六)“主要参加”、“主要参与”和“主要编写”是指项目、课题排名前3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八)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十二条 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者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理,或者涉嫌违纪违法且在处理阶段,但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报告上述情况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 3月20日起执行。

 

 

 

 

 

        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专家举荐表

被举荐人

 

工作单位

 

举荐人

 

工作单位及职称

 

手机号码

 

举荐理由

 

 

 

 

 

 

 

 

 

 

 

 

 

 

 

 

 

 

 

 

 

 

举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农业技术和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