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21〕118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象山县水利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1我市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申报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给横坎头村全体党员重要回信精神,围绕绿色都市农业强市建设,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走绿色兴农、特色兴农、质量兴农、科技兴农、数字兴农、品牌兴农、融合兴农之路,推动我市农业高质高效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为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县域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发展基础,培育农业特色产业,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探索绿色都市农业、智慧农业发展新模式。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强化规划布局、加强政策扶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农业与现代产业要素跨界配置,引导资源要素更多向农业集聚。三是坚持绿色发展、创新驱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利用现代科技进步成果,改造提升农业。四是坚持全连构建、融合发展。延长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推进主体融合、利益融合,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三、建设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统一部署,力争到“十四五”末创建6个以上区县(市)农业现代化示范区,2021年首批创建2个,以都市农业和智慧农业为重点,打造生产轻简智能高效、产业体系健全发达、经营主体集中活跃、产品绿色安全高质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样板,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优。申报创建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应达到以下条件:

1.生产基础好。农业生产结构优化,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优势较为明显,“米袋子”“菜篮子”稳产保供能力较强。

2.产业融合水平高。按照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要求,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农产品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进程,产业链较为完整,产业集中度、融合水平较高。

3.绿色发展引领作用强。绿色发展理念有效贯彻,农业不断向“优质高效、特色精品、绿色生态、美丽田园、产业融合、健康养生”方向转型升级,农业生产清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高,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技术广泛应用。

4.技术装备完善。数字农业发展成效较为明显,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机制初步建立,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比例高,农田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5.经营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较为充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质量较高,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水平较高,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较好。

6.政策支持保障有力。县级政府和部门积极性高,支持力度大,在用地保障、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县域城乡融合等方面制定创新性强、实用管用的政策措施。

(二)创建任务实。各示范区创建区县(市)应对标“十四五”农业现代化目标任务,聚焦重点、突出特色,着力探索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建设绿色都市农业和智慧农业为重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和路径,带动县域经济整体提升。主要任务如下:

1.加强设施装备建设,示范引领农业设施化。围绕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用现代设施装备弥补资源禀赋先天不足。改善农业设施条件,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广标准化温室、新型畜禽养殖、环境控制智能化、节水节肥一体化等设施。全面推进机械化,主要农作物生产实现全程机械化,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健全流通体系,建设田头贮藏、预冷保鲜、分级包装、冷链物流、城乡配送等设施,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示范引领农业园区化。立足壮大优势特色产业,聚力建设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现代生产要素集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构建“一特一园、多园成群”发展格局。推进要素集聚,引导资金、人才、科技、土地等要素集约配置,解决好现代生产要素下乡难、入农难、进园难问题。推进主体集中,吸引企业入园,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农户相互依托、集群发展态势。推进产村融合,将园区建设与休闲观光产业发展相结合,培育兼具田园风光、农家情趣和生活便利的宜居乡村。

3.着力打造产业链,示范引领农业融合化。构建种养结合、产加销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拓展农业增值增效空间。培育多元融合主体,发展专业化家庭农场,规范农民合作社运营,扶持龙头企业牵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跟进、小农户广泛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类型融合业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以加工流通带动业态融合,发展中央厨房等业态,以功能拓展带动业态融合,发展创意农业、功能农业等新业态。创新利益融合方式,引导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多种类型的合作方式,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4.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引领农业绿色化。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绿色转型。强化资源环境保护,健全耕地轮作制度,加强退化污染耕地治理,探索建立量水而行、以水定种的节水制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入实施“肥药两制”,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持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快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推进低碳循环发展,推广稻鱼共生、粮饲-猪-沼-肥等生态循环种养,加强绿色加工物流、清洁能源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实施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加快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实现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全覆盖。

5.加快发展智慧农业,示范引领农业数字化。推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农业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水平。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推动5G网络和移动互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布局。加快生产经营数字化改造,重点加强农业耕地、劳动力、自然资源、集体资产、经营主体等基础数据采集整理,有序推进数字田园、智能畜牧业、智慧渔业、数字种业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大数据应用,深度开发利用农业生产、市场交易、农业投入品等数据资源,构建资源、资产数字化交易平台和生产服务平台,探索基于大数据的授信、保险和供应链金融等业务模式。

(三)政策支持强。各地要聚焦重点,聚集资源,聚合力量,将示范区打造成我市农业现代化先行区。

1.强化政策扶持。制定出台财政支农发展专项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将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债券收入等用于示范区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项目。

2.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综合抵押贷款等创新产品,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示范区建设。

3.强化用地保障。强化产业用地保障,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支持示范区建设。

4.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与农业科研院所的合作,搭建农业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开展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加快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5.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制定示范区项目建设指引,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

五、创建管理

(一)申报程序。按照“县级政府申请、市级部门择优遴选、市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联合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创建”的程序,开展创建申报工作。2021年分配我市2个名额,其中:基础性申报名额和竞争性申报名额各1个,前者经部专家书面评审后直接确定,后者通过竞争性答辩后择优确定。

(二)市级部门择优遴选。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发改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区县(市)进行评审,采取竞争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并上报参加部基础性和竞争性申报名单。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基础性名额的示范区进行书面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批准创建名单,审核不通过的直接取消资格,也不能再递补。对申报竞争性指标的示范区,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将采取竞争遴选的方式,择优纳入批准创建名单。

(三)创建认定。按照“先创后认、严格评审、动态管理”的方式,对申报创建单位每2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由创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等三部门初审后,报请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评审,评审通过的认定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单位”。

(四)考核机制。各创建单位要积极推进创建任务的建设工作,及时做好创建总结。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将定期开展示范区建设情况绩效评审,对绩效评价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成立示范区创建工作推进指导组,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创建申报,指导创建任务落实。各地农业农村局应联合财政、发改部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示范区创建精神、工作要求以及本地申报计划及方案,拟创建区县(市)应成立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加大支持,落实责任,务实高效推进示范区建设。

(二)及时申报。申报创建所在县级农业农村局应联合财政、发改部门根据创建方案模板及时组织人员编写创建方案,并以县级政府名义于8月13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报申请,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申报材料一式10份(其中:市农业农村局8份、市财政局和发改委各1份)。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徐晓彬,联系电话:89186656;市财政局周晔,联系电话:89388253;市发改委李强,联系电话:89183933。

附件: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方案(模板)

118关于开展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的通知.docx

118号附件.xlsx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