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建设平安宁波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0〕89号)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甬建发〔2015〕1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20年度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平安工地”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市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12月1日-12月10日

二、申报对象

(一)申报工程应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即:

1.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内竣工的项目;

2.工程规模符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申报规模调整的通知》(甬建发〔2017〕2号)的规定;

3.已获批区县(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评审:

1.发生过《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问题之一;

2.法定建设程序不规范或手续不齐全的;

3.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统一用A4纸,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申报地区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目录;

2.《宁波市建设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1);

3.获得区县(市)级标化工地文件;

4.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对申报工地三阶段(基础、主体、装饰)创建工作检查记录表;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申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申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

注:第4项的相关文件材料,请各地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提供给申报企业。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应按照本通知和《办法》要求,对申报工程的基本条件和不予评审情况严格把关。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要督促指导各申报企业按照《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三)请各属地主管部门在2020年12月8日前将附件2和2020年度市示范工程的申报资料报市建设监察支队(宁波鄞州区松下街595号731室,联系人:汪建敖,联系电话:89187269),同时将附件2电子文档发到钉钉:13306636136,凡未上报的工程一律不得参加2020年度市示范工程的评选,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宁波市建设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申报表

2.2020年度参评市“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汇总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宁波市建设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申报表

申报企业盖章: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全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时间

 

竣工备案时间

 

建筑面积(平方米)

 

工程造价(万元)

 

二、 “一票否决”情况

序号

“一票否决”内容

申报企业自审情况

1

是否发生过《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所列举问题

 

2

工程建设程序法定手续是否齐全

 

3

申报资料是否弄虚作假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2020年度参评市“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汇总表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公章):       联系人:       电话:        上报时间:

序号

申报工程名称(全称)

面积(㎡)

申报企业名称(全称)/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姓名/资格等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