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区委办〔2017〕108号)、《镇海区鼓励支持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1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20年度自主培养人才奖励资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区内企业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的对象。
2.2018年1月1日以后企业自主培养的且已获得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对象(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
上述人才须在镇海区内企业全职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地缴纳社保。
二、补助标准
1.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区内企业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4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中,顶尖人才、特优人才由区级按市级标准1:1给予配套,配套部分于市级补助拨付后兑现。
2.2019年4月17日(含)起,对区内企业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顶尖人才的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
其中,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区级配套部分于市级奖励拨付后兑现;拔尖人才由区级兑现。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对象的认定,按市级有关文件执行。
3.申请人已先期获得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奖励的,或申请人凭同一荣誉事项同时获得宁波市人才专项奖励和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给予发放。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上级资金拨付文件。
四、相关要求
1.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等对象的认定,参照《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
2.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各镇(街道)、园区,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并将材料汇总后于2021年3月15日前报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逾期不再受理。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E2-411室。
联系人:汪老师,联系电话:89287145
附件: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