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投技〔2020〕9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工科局、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口罩产能的实施意见》(甬防办〔2020〕5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扩大口罩产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甬防办〔2020〕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口罩产能财政支持政策落地生效的通知》(甬经信投技〔2020〕32号)、《浙江省经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技术改造补助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0〕60号)等文件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现就市级口罩生产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列入《省级防疫应急物资技术改造补助企业清单》、《市级专业口罩生产企业名单》的口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口罩生产企业)和列入《市级重点口罩及关键配套生产企业》名单的关键配套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口罩配套企业)。

二、申报条件

1.项目为企业在2020年1月20日至3月31日间实施并竣工投产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口罩生产企业增补设备项目)。

2.申报企业为口罩生产企业的,需在政策支持期间承担区县(市)及以上政府调拨任务。口罩配套企业应为我市口罩生产企业提供产品配套。

3.符合申请国家、省补助资金条件的项目,企业应优先按相关政策向国家、省申请补助,其享受国家、省财政资金补助后,未达到我市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按市级标准给予补足。项目相关设备、技术、软件及安全生产投入已享受市级同类项目补助的,均不列入此次申报范围。

4.申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5.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

三、补助标准

1.口罩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增补设备)项目:项目在1月20日之后开工建设,在3月20日前完成并投产的,按照设备、技术、软件和安全生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增值税),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给予补助;项目在1月20日之后开工建设,在3月21日-3月31日内完成并投产的,按照其设备、技术、软件和安全生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增值税),市县两级财政各按25%给予补助。

2.口罩配套企业技改项目:项目在1月20日之后开工建设,在3月31日前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技术、软件和安全生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给予20%、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3.每条口罩自动化生产线的补助上限为50万元。其中,以叠片机+耳带点焊机方式来生产口罩的,以叠片机数量作为生产线数量;对于口罩检测设备、辅助设备等不纳入补助范围。

4.项目设备、技术、软件和安全生产投资额的确定以发票和付款凭证为依据,其中发票在建设期内,且截至3月31日已付款60%(含)以上的,按全额作为可补助投资额,不足60%的按实际付款金额作为可补助投资额。

5.以发票开具时间,结合设备投入使用场景(带时间)图片资料及口罩产量来认定项目完成并投产时间。

 

四、申报要求

1.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明确的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申报资料(附件1),开展项目申报。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期和设备、技术、软件和安全生产投资额,应与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基本一致。

2.各地经信部门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7月15日前将可补助投资额汇总表(附件2)和企业申报书(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版)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联系人:赵善扬,联系电话:89292001。

 

附件:1.宁波市专业口罩生产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报资料

   2.宁波市专业口罩生产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补助投资额汇总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8日 

1.宁波市专业口罩生产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报资料.doc

2.宁波市专业口罩生产企业及关键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补助投资额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