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装备〔2020〕54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工科局、工信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9〕687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578号)、《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关于调整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甬科合〔2017〕65号)、《关于宁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18〕1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6-2018年度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清算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销售机构。

二、清算范围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宁波市销售上牌并在宁波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同时已获得国家资金补助且未获得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资金补助的车辆。

三、清算申报材料

1.销售机构清算申报材料依据甬财政发〔2016〕1036号、甬科合〔2017〕65号、甬经信装备〔2018〕134号文件执行,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2.清算车辆已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证明文件(清算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工信部清算中心出具的详细清单)。

四、申报流程

1.销售机构向区县(市)申报。销售机构将相关清算申报材料于2020年5月20日前,提交至注册地的各区县(市)经信部门。

2.各区县(市)审核。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销售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各区县(市)经信局于2020年6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1份报送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3.第三方机构审查。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和现场抽查,经复核并在网上公示无异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是确保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申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联系人:市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贺涛,联系电话:0574-87910157、1826866854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管大年,联系电话:0574-89292046。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