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投技〔2020〕46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工科局、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惠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20〕2号)和《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0年宁波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列入宁波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和迫切配套企业名单内(以下简称“名单”)的非公中小企业。
注:1.非公企业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企业。2.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附件1)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为新冠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
(二)项目要求在2020年2月4日之后开工建设、且于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2021年及以后竣工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项补助政策。
(三)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设备、技术、软件和安全生产投资在700万元(含)以上。相关投资金额确认标准参照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文件执行。
(四)项目生产的产品需为《省级防疫应急物资保障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操作细则》中明确的医用口罩、日常防护型口罩、防护服、医用隔离鞋套、一次性使用手术衣、隔离衣、医用帽、隔离眼罩(防护目镜)、防护面罩、红外测温设备(体温计)、消杀产品及上述产品的重要原辅料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
(五)项目相关设备、技术、软件及安全生产投入已享受市级同类项目补助的,均不列入此次申报范围。
三、申报要求
(一)各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项目申报。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期和设备、技术、软件和安全生产投资额,应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一致。
(二)各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20年4月23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同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企业申请表(附件3)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
联系人:赵善扬、楼小尘,89292001、89388173。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2020年宁波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
3.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4日
2.2020年宁波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xls
3.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