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1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1〕5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全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公开遴选工作,请各地及时组织县域内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目标和补贴标准
2021年,全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2.4万吨,肥料种类包括粉状或颗粒状纯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或生物有机肥。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150元/吨;区县市应结合生产实际,积极申请当地财政配套补贴。
二、遴选条件
(一)供肥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机肥生产企业;
(二)供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是以本市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并有原料收购协议;
(三)供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有肥料登记许可,肥料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有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抽样、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肥料质量检测报告,以及详细的使用说明;
(四)供肥企业须有专门的化验室,且具备检测常规技术指标的能力,限量指标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有签订年度委托检测协议;
(五)供肥企业须就补贴肥料的价格和质量等事项签署社会承诺书,要承诺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实行限价;若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质量不合格,自愿接受取消当年财政补贴肥料供肥资格,并列入下年度供应黑名单;
(六)供肥企业须是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条件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肥料质量要求
(一)纯有机肥:严格执行NY525-2012标准。主要指标要求:外观为粉状或颗粒状,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45%,总养分(N+P2O5+K2O)含量(以烘干基计)≥5%,水分(游离水)含量≤30%,pH为5.5-8.5,蛔虫卵死亡率≥9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As≤0.0015%,Cd≤0.0003%, Pb≤0.0050%, Cr≤0.0150%, Hg≤0.0002%。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严格执行GB18877-2009标准。主要指标要求:外观为条状或颗粒状,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20%,总养分(N+P2O5+K2O)含量(以烘干基计)≥15%(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3%),水分(游离水)含量≤12%,pH为5.5-8.0,蛔虫卵死亡率≥9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As≤0.0050%,Cd≤0.0010%, Pb≤0.0150%, Cr≤0.0500%, Hg≤0.0005%。
(三)生物有机肥:严格执行NY884-2012标准。主要指标要求:外观为粉状或颗粒状,有效活菌数(cfu)≥0.20亿/g,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40%,水分(游离水)含量≤30%,pH为5.5-8.5,蛔虫卵死亡率≥95%,粪大肠菌群数≤100个/g,As≤0.0015%,Cd≤0.0003%, Pb≤0.0050%, Cr≤0.0150%, Hg≤0.0002%。
四、申报方式
根据优中选优、自愿和公开原则,具备遴选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可自主申报。在通过申报材料审核、企业现场核查、产品质量抽检等审定程序后,符合条件的肥料生产企业将入围宁波市2021年度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入围企业信息将在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选择2-4家供肥企业进行补贴肥料供需对接。
有申报意向且具备申报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请于2021年5月14日前填报《宁波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申请表》(附件1)、供肥企业社会承诺书(附件2)、《宁波市2020年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逾期不予受理。如发现企业虚报、伪造申报材料的,一律取消遴选资格。
联系人:秦方锦,联系电话:89385586,材料寄送地址:宁波市宝善路220号601室。
附件:21关于遴选2021年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通知.doc
1.宁波市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申请表
2.供肥企业社会承诺书
3.宁波市2020年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