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21〕68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与渔业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作的指示,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21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经研究,2021年启动4个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计划投入中央财政资金2000万元,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主体,或由所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一个部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

三、建设内容

具体建设内容执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69号)文件规定。对非食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在绿色生产技术标准制订和应用上,应按照环保、生态的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规程,加强标准实施应用和推广,推进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对渔业和畜禽业地理标志农产品,引导生产主体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主体申请绿色食品认定。

四、材料上报

需要提交的材料:《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申报书》(附件);所申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发展规划、措施和经费保障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最新地图及授权使用主体分布图(应清晰反映县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基地的具体位置及基地生产单元分布情况,图中必须标明现有公路、铁路及工矿业区情况)。

请各区县(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

联系人:齐琳,联系电话:89385590。

附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申报书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