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区委办〔2017〕108号)、《镇海区鼓励支持企业引才育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科〔2019〕41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和人才可以分别申请引才资助、自主培养人才奖励和柔性引才补助,现就申报2018-2019年度引才资助奖励、自主培养人才奖励和柔性引才补助资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才资助

(一)申报对象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全职新引进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且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派遣人才),并与人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人才引进时间以在本地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且已经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止)。

(二)补助标准

1.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对全职新引进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各级“千人计划”除外)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200万元、6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引才资助。其中,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由区级按市级标准1:1给予配套,配套部分于市级补助拨付后兑现;高级人才须根据市级人才分类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由区财政直接兑现。

2.2019年4月17日(含)起,对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且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派遣人才)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对柔性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给付年薪的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引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身份证复印件;

4.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5.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自主培养人才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区内企(事)业单位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的对象。且人才在镇海区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缴纳社保。

(二)补助标准

1.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区内企事业单位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各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除外),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4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中,顶尖人才、特优人才由区级按市级标准1:1给予配套,配套部分于市级补助拨付后兑现;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须根据各级人才表彰(或认定)文件等依据,由区级兑现。

2.2019年4月17日(含)起,对区内企业自主培养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除外),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顶尖人才的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

其中,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区级配套部分于市级奖励拨付后兑现;拔尖人才由区级兑现。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对象的认定,按市级有关文件执行。

申请人已先期获得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奖励的,或申请人凭同一荣誉事项同时获得宁波市人才专项奖励和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给予发放。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人才身份证复印件;

3.市级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5.上级资金拨付文件。

三、柔性引才补助

(一)申报对象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区内企业柔性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

柔性引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派遣等方式引进的人才。

(二)补助标准

对区内企业柔性引进的拔尖及以上人才,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专家,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能证明人才身份的文件或材料;

4.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5.合作项目或课题介绍,专利、论文、奖项等能够证明专家在企业发挥作用的材料;

6.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税收完税证明(盖镇海区地方税务部门公章)。

四、相关要求

1.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等对象的认定,参照《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

2.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各主管部门(镇街道、园区),由各主管部门(镇街道、园区)负责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并将材料汇总后于2020年3月31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E2-411室。

联系人:汪老师,联系电话:89287145

 

 

附件: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