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就全市参保单位申报2020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全市范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各参保单位应申报的对象为2020年12月份已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含2021年当年已退休人员)。

二、申报时间

申报开始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

三、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定位宁波,点击“部门服务”中的“市人社局”,进入“社会保险网报系统”,选择“参保征缴”,通过“参保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模块进行办理,申报表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定位宁波,搜索“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宁波市职工医保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办理,申报表等纸质材料无需报送医保经办机构。

(二)窗口申报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分别办理申报手续。

四、申报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填报,不得少报、漏报、瞒报。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保留到元)=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三)在省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中的人员仍需在“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和“宁波市职工医保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工资收入。

(四)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年初已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无需在“社会保险网报系统”中申报工资收入。省社平公布后个人缴费基数超出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的,按照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二次启用。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人员还需在“宁波市职工医保网上申报系统”中单独申报工资收入。

(五)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当前缴费基数的110% 在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进行调整。

五、基数启用

社保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后,社保年度已调整为自然年度。    2021年度起,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将使用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为征缴依据。省社平发布后,预计7月份社保经办机构将采用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2020年度个人工资收入确定新的缴费基数。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月起已经征缴的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已经征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再进行差额清算。

六、注意事项

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应当经职工本人确认,并妥善保管相关申报资料原件备查。参保单位迟报、少报、瞒报等原因造成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不实而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

由参保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