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深入推进青年友好城建设的若干举措》(甬人社发〔2021〕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1年度博士后有关工作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站资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项资助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其中市属单位按本通知申报,区县(市)属单位向所在地申请。
(二)申报条件
1.有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开展项目研究;
2.2019年7月1日前获批设站未申报过本项目资助经费的;2019年7月1日后获批设站且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未满5人的;新获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
(三)资助标准
2019年7月1日前获批设站按《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标准为:省级一次性20万元/家。2019年7月1日及以后获批设站单位,按《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规定,标准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00万元/家;浙江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50万元/家。其中,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已享受过省级建站补贴的按补差享受);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
二、日常资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设站单位。本项资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市)配套资助向所在地申请。
(二)申报条件
1.2021年4月20日前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且未申报过本项目资助经费;
2.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
(三)资助标准
5万元/人
三、生活补贴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全市设站单位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本项资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市)在市级配套资助基础上另有配套的,向所在地申请。
(二)资助标准
1.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标准为:工作站全职博士后30万元/人,工作站在职博士后和流动站博士后15万元/人。
2.2021年4月20日后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标准为:全职博士后(包括工作站、流动站招收)30万元/人,在职博士后15万元/人(仅限企业工作站招收的高校青年博士教师)。
四、择优资助项目配套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设站单位。本项资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市)在市级配套资助基础上另有配套的,向所在地申请。
(二)申报条件
宁波市各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申报并获得全国博管委或浙江
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按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同一名博士后项目多次入选省、部择优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配套资助。
五、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申报
(一)申报对象
市内外设站单位出站1年内且在甬初次就业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本项资助按就业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其中市属单位按本通知申报,区县(市)属单位向所在地申请。
(二)申报条件
1.在甬初次就业(进站前在宁波无社保缴纳记录);
2.出站一年内(以博士后证书时间为准);
3.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含社保、档案等)在宁波。
(三)资助标准
1.到我市各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出站1年内且于2019年7月1日后留甬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承担35万元,其余部
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
2.2021年4月20日及以后出站一年内来甬首次就业的青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法人机构;
2.与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3.按要求将有关委托招收合作资料事先交宁波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
对主动为我市工作站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中介机构,每推荐成功1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为精简申报材料,对已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备案的相关资料不再要求提供,审核时将以网站备案资料作为依据。除填写《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附件1)外:
1.申报第一、二项不需提供资料;
2.申报第三项需提供全国博管委网站提交的《博士后申请表》;
3.申报第四项中全国博管委项目择优资助配套经费需提供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证书或文件;
4.申报第五项需提供《博士后证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等;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在甬证明。
5.申报第六项需提供人才中介机构资质证明、委托招收协议、《宁波市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情况备案表》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1.已申领省级财政博士后相关资助的单位,如按市级资助标准有差额的,可申领差额部分,但不重复资助。
2.5月20日前,各设站单位完成申报,并将加盖公章的《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附件1)及相应资料纸质版及PDF版报所属区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市直设站单位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陈霞敏老师。
3.5月25日前,各区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并填写《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2,同时提交WORD版),加盖公章后连同各设站单位申报资料PDF版交市人才服务中心陈霞敏老师,联系电话:87118137。
附件:1.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docx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