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科,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88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奖励导向

发挥党和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用好科技奖励“指挥棒”,引导重大创新平台、高端人才团队聚焦重大任务开展研发攻关与转化应用,构建研、用、奖一体的完整体系,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202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突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优先遴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或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的标志性成果;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布局,优先遴选“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以及碳达峰碳中和、海洋强省、科技强农等重点领域的标志性成果;聚焦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优先遴选助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成果。

三、基本条件

我市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原则上从已经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中遴选,且被提名者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提名浙江科技大奖应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的原则。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

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被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其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核心专利授权、整体技术应用、重大工程验收等,放宽有关时间限制。第一完成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作为附件,说明成果的相关应用情况及效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的重大影响。

3.同一人或同一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4.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不得被提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6.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规范、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7.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8.同意参加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成果只允许降一级。

9.提名材料不得涉密。

四、提名流程

1.提名项目信息公示。被提名者应将项目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公示具体内容按照提名工作指南规定的公示内容)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网站或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符合相关条件后,将有关公示网页截图或公示照片以PDF扫描件形式保存。

2.提名单位划分。根据《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附件1)要求,余姚市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政府、宁海县人民政府、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等5家单位具有自主提名资格,负责本行政区划或本单位内的奖励提名工作。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前湾新区、国家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属于市直单位管理的奖励提名,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我局承办。

3.提名书填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被提名者,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选择“部门服务(省科技厅)”-“业务类型(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在线办理”,根据申报奖项类别填报、提交相应的提名书,选择相应的提名单位,具体格式详见《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附件2),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被提名者应于3月7日18时前完成资料填报流程(包括已公示PDF扫描件),提交提名单位进行审核。

4.提名材料审核。提名单位应及时登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https://pm.kjt.zj.gov.cn/lib/cgdefault.html”,对提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等地的提名审核工作,由属地科技局组织开展;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提名审核工作,由其内设的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其它提名项目由我局组织开展。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审核单位通知被提名者限期补正。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21日18时。

5.上传签字盖章的提名材料。经提名者审核通过、生成水印及提名号的提名书,按提名书填报要求签字盖章后,由填报人将PDF扫描件上传至“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名单位应将加盖公章后的提名函、提名汇总表,以及落实前置审核、论证遴选、提名公示、研究决定等程序形成的相关书面材料,以PDF扫描件上传至“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上述材料上传截止时间为3月24日18时。

五、其他事项

1.根据浙江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提名者要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及开展其他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处理,并按规定对有关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中介机构等进行通报。

3.违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受到处理的被提名者,相关信息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视情予以公布。

4.申报对象需于2022年2月10日17时前将《2021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信息摘录表》发送至邮箱2437049031@qq.com。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宁、蔡子慧

联系电话:55883685

联系地址:海曙区国医街85号联谊宾馆605室

电子邮箱:2437049031@qq.com

附件1.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

附件2.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

附件1.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docx

附件2.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docx

2021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信息摘录表.xlsx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