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商务财函〔2020〕139号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进出口企业,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6号)精神,现将2020年第二、三季度出运前保险和第二季度进口预付款保险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项目

  1.申报对象条件调整。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二章,第五条(一)和(二)…。”调整为“(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二)企业规范经营,在信用宁波网站(http://www.nbcre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近三年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三)近三年在我局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2.申报项目和标准。对投保出运前保险(不计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给予该项业务保费50%的补助,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明细表、保费支付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受政府委托进口防疫物资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给予该项业务保费全额补助,由保险公司向企业收集受政府委托的函件、进口采购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要求

  1.为提高申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保险公司统一负责。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与保险公司做好各项数据核对工作。各保险公司要于2020年11月12日前将2020年度第二、三季度各项目数据按照表式(见附件)要求,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至宁波市商务局。

  2.其他事项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人:施娇娇,电话:89387078,

  电子邮箱:349514241@qq.com。

 

  附件:1.2020年第二、三季度出运前保险申报明细表 

      2.2020年第二季度进口预付款保险申报表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