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组〔2020〕12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工信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宁波市工艺美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及生产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通过现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从事工业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工业设计师考试取得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本次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二)能力条件

申报工艺美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力条件分别按附件1、附件2执行。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要求,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申报对象需将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情况记入《评审表》,学习情况纳入评审考核指标体系。

(四)其他要求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程序

(一)材料初审。申报对象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在单位择优公示推荐后,集中报当地经信(经发)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属企事业单位报市直主管部门初审。

初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资格,并核对原件,在复印件材料上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10月23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纸质材料统一报送至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材料复核。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复核。推荐单位和申报对象按要求做好材料补正工作,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费用缴纳。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对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缴纳评审费,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四)面试答辩。申报对象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时需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作品并进行专业能力测试。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的申报对象视作放弃评审。

四、其他事项

(一)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按规定装订成册。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装订整理要求详见附件3。若因申报材料错误、自行修改表式、在填写、打印、装订等过程中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的,责任自负。除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纸质申报材料均不退还,请自留底稿。

(二)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公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申报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将在市经信局网站对申报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进行公示。评审结束后,还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申报纪律。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四)资料获取方式。请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企业服务-职称评审”专栏查询下载有关附件材料。

(五)联系方式。材料接收单位: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联系人:张萍、郑行科,联系电话:87666677、87667988,联系地址: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345号金都国际大厦518室。

联系人:评委会办公室 吴静,联系电话:89292060。

 

附件:1.宁波市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力条件.doc

2.宁波市工艺美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力条件.doc

3.工艺美术人员资格申报材料要求.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