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附1),现面向全国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合作开展宁波地区2020-2021年度抢救性考古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作期限
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二、合作内容
合作开展宁波地区2020-2021年度抢救性考古勘探、发掘项目。
三、入围数量
考古勘探合作单位入围数量不超过12家,考古发掘合作单位入围数量不超过8家。
四、合作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或者编办部门批复的考古勘探职能,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考古勘探能力与实绩证明,或者高等院校出具的考古专业(学科)设置证明。
其中,申请合作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
2.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考古事故。
3.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或者文博馆员及以上职称;或者获得本科及以上考古专业学历。
其中,申请合作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
4.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无不良从业记录。
合作单位可委派多名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
五、邀请形式
在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网(http://wglyj.ningbo.gov.cn)发布申报公告,面向全国邀请合作单位。
六、入围程序
1.发布申报公告;
2.意向单位申请;
3.初审;
4.专家组评审;
5.公示;
6.公布。
七、申请材料
意向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附2,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3份;
2.申请单位有关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证书;
(2)编办部门批复的考古勘探职能证明;
(3)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考古勘探能力与实绩证明;
(4)高等院校出具的考古专业(学科)设置证明;
3.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关证明材料(任选其一):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
(6)文博馆员及以上职称证明;
(7)本科及以上考古专业学历证明;
其中,(1)(2)(5)(6)(7)提供复印件一式3份;(3)(4)提供加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合作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必须提供(1)(5)。
八、合作要求
1.合作单位接受我市考古机构委托,签订合作协议,参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年)、《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2017年)和《浙江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引》(2019年)及相关要求开展抢救性考古勘探或发掘工作,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协议约定任务。
2.合作单位须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符合国家财务与审计规范要求,并与我市考古机构签订《廉政承诺书》,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3.合作单位具体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考古现场、出土(采集)文物标本、资料记录、工地财产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与我市考古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相应的安全与法律责任。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我市考古机构书面许可,合作单位不得擅自将合作项目考古成果予以公开或发表,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合作项目的任何信息。
5.合作单位须接受我市考古机构监督,并协助我市考古机构做好国家、省、市可能组织的检查、评估、论证、验收等工作;对我市考古机构提出的,或检查、评估、论证、验收时可能提出的意见进行及时整改。
6.合作单位应确保工地长期保持有一定数量的有经验的考古专业人员和足够的技术人员;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须长期坚守考古现场或经常到场,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委派有经验的现场负责人。
九、其他事项
1.申请表接收截止时间:2020年6月27日17:00。
2.合作单位名单公布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
3.合作单位按先“上一年度合作单位”后“新申请合作单位”排序。“上一年度合作单位”按上一年度评估考核得分高低排序。“新申请合作单位”根据申请表实际签收的时间先后排序。
4.合作期内,合作单位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合作的,下一轮不得成为合作单位;违反《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规定被清退的,三年内不得成为合作单位;出现廉政问题或者重大安全、违纪违法事件的,立即停止合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今后不得成为合作单位。
5.项目合作协议仅限我市考古机构与合作单位双方签订。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华军;电话:0574-83882570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180号
附件:
1.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2.宁波地区2020-2021年度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申请表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管理,推进抢救性考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抢救性考古项目是指:在我市管辖区域内,由我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的为配合因基本工程建设、人为盗掘破坏等原因而实施的抢救性考古勘探、发掘项目。合作单位是指:经本办法评定入围,按合作协议参与我市抢救性考古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合作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申报公告、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公布等职责。
市考古机构负责合作单位的资格初审、具体考古项目的合作开展、年度考评及日常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合作单位资质条件】合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或者编办部门批复的考古勘探职能证明,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考古勘探能力与实绩证明,或者高等院校出具的考古专业(学科)设置证明;
其中,申请合作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
(二)近三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考古事故。
(三)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或者文博馆员及以上职称;或者获得本科及以上考古专业学历。
其中,申请合作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资质。
(四)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五条【遴选程序】合作单位的申报遴选程序如下:
(一)发布申报公告;
(二)意向单位申请;
(三)初审;
(四)专家组评审;
(五)公示;
(六)公布。
第六条 【专家组评审】建立合作单位专家组评审制度。专家组由7-9名文物行政部门代表、考古机构代表、国内考古(文博)单位的专家组成。外请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
意向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作为外请专家参加评审。
第七条【合作单位权利】合作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合作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我市区域内合作开展配合工程建设抢救性考古项目;
(二)有权按照项目协议获取相应项目经费;
(三)有权自愿退出。
第八条【合作单位义务】合作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类考古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要求等,科学规范实施考古工作,及时、保质、保量完成野外作业、资料整理与报告编写等工作;
(二)接受监督,改进工作方法,配合做好考评工作;
(三)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廉政承诺。
第九条【合作期限】合作单位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合作期限一年。
第十条 【项目数额】合作单位可以同时申请开展配合工程建设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和勘探项目。
第十一条【考核机制】市考古机构应当加强合作项目的质量管控,组织开展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合作单位继续开展本轮合作、成为下一轮合作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合作期内,合作单位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合作的,下一轮不得成为合作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清退的,三年内不得成为合作单位;出现廉政问题或者重大安全、违纪违法事件的,立即停止合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今后不得成为合作单位。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2
宁波地区2020-2021年度抢救性考古项目合作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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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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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 |
考古勘探□ 考古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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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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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实施并完成的重要考古项目(限填3项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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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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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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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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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