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环发〔2021〕45号

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生态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189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甬人社〔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全市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宁波市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二)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设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

(三)学历经认定并从事生态环境专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

(四)区县(市)委托市生态环境专业中评委评审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中有关工程师规定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含)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含)以上。

(三)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不含继续教育分值)。

(四)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需转评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精神,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坚持客观公正评价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体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应符合《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环人〔2018〕2号)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学时考核计算附加分,具体核实近3年(2019-2021年)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其中,公需科目每年不得少于18学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继续教育学时由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如不能成功获取,可从市继续教育学习登记管理系统(http://nbzj.chinahrt.com)中打印,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扫描件。博士研究生、资历未满自评分达标及转评人员需提供被聘任工程技术职务当年至2021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三)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5),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若核定岗位设置数已聘任满员的,该单位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四)严肃评审纪律。严格按照《评价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其他职称评审纪律相关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申报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区县(市)人事主管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市生态环境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学历或资历不符,量化评价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申报人员,需上传《工程师职务资格量化评价表》(附件6)扫描件。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自评分申报人员,用人单位须对自评分进行复核。

(三)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申报对象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登录管理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其中市直企事业单位提交至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报送纸质材料。待中评委办公室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在系统中导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带“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打印一式3份,A3骑缝装订,所有内容填写在规定的页面范围内,不得增页、附页。经所在单位、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中评委办公室。

(五)现场答辩。由中评委办公室组织现场评审会,面试答辩成绩将作为专家评审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现场答辩的申报对象视作放弃评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自行注册,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五、其他事项

(一)送审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3。

(二)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2018—2020)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需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四)社保证明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文件(浙人社发〔2019〕21号)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须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五)证书发放。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电子证书管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六)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评审费180元/人。

(七)申报时间节点。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20日;市中评委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14日,逾期不再受理。

(八)评审文档下载。职称评审各类表格及相关文件,可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 http://sthjj.ningbo.gov.cn,栏目:“信息公开”—“干部人事信息”)。相关评审工作咨询可加QQ群:789133387(宁波市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群)。

五、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王海珍,联系电话:87169936;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益民街48弄58号304室,邮编315012。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2.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书

5.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6.工程师职务资格量化评价表c

7.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pdf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