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合作〔2020〕13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大力支持宁波市行业优势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依据《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现将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项目申报单位注册登记地及税收交纳均在宁波行政区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资信等级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在项目申报期完成重大企业并购项目。
(二)实施并购的企业应符合“3511”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行业领域具有技术、品牌、资本、市场等方面有较强优势。其中:工业企业申报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申报期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申报项目
(一)股权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股权或向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二)资产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资产,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宁波行政区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三)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市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市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我市依法合并(兼并),且被合并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申报企业应一次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四)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五)被并购企业在被并购前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六)被并购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地市级以上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七)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八)项目完成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并购重组的项目。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四、工作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由完成并购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宁波市行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3份)报属地经信局(经发局)。
(二)区县(市)经信局(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对兼并重组行为及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形成书面结论并在《宁波市行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补助意见,在外网公示无疑义后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补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行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四)并购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投资等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五)被并购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证明复印件。
(六)其它与兼并重组行为和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请各地经信(经发)部门通知并发动有关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20年2月22日前一式3份报市经信局企业培育与合作处。联系人:颜靖靖,联系电话:89186401,电子邮箱:2608125405@qq.com,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409室。
附件:宁波市行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