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海经信〔2020〕4号

各镇(乡)、街道和园区:

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19〕31号)和《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经信〔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申报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新获得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荣誉。

二、申报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示范、优秀平台奖励)》(详见附件),经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和园区同意后于2月28日前报送至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联系人:孟思思,55880244)。

三、其他事项

按照《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次申报的奖励资金不能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六条中(三)、(五)两项补助内容同时申报。

附件: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示范、优秀平台奖励)

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5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