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6747246701/2020-90739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主题分类 | 商业、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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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商务〔2020〕1号 | 发文日期 | 2020-01-04 | 成文日期 | 2020-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 |
宁波市奉化区商务局关于2019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奉商务〔2020〕1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甬商务贸促函〔2019〕173号)、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函〔2018〕36号)和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展会目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项目
申请参展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报境外展会参展扶持的企业须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四)已参加年度参展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内的展会,且实际支付展位费。展位费在相关费用单据中应单列,未单列的不予支持。
二、申报时间
网络申报时间为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2月28日,企业向区商务局申报纸质资料的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资料报送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商务局602办公室(河头路151号)。
三、补助标准
企业参加参展扶持资金支持范围的展会,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支出,按以下标准分类给予扶持:
(一)参加境外自办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8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5万元。
(二)通过宁波市组展单位参加境外重点类展会的新兴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7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万元;传统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6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5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境外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三)参加境外一般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四)参加境内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0.8万元。
以上四类展会单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算,非标准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折算,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按0.5个标准展位计算。每家企业同一展会参展最多按上述标准扶持2个标准展位(或18平方米光地)的展位费,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流程
(一)境外展会(自办类、重点类、一般类)参展企业网络注册和审证、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
1.网络注册和审证。企业首次申报的,应先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点击 “在线注册”,按提示逐项填写保存后,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连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复印件(全部材料加盖公章)报区商务局备案。非首次申报企业无需重新注册,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注册资料。
2.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完成网络注册和审证的企业,登录宁波市商务局境内外参展补助申报系统https://czsb.ningbochina.com/, 进入“境外参展企业申报”,填写《拨付申请表》并保存后,打印《拨付申请表》并签署单位负责人意见、盖印公章,连同项目相关资料(一式三份)报区商务局。相关资料包括:
(1)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采用电子签证等方式出入境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2)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3)证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的相关材料,包括组展单位或主办(承办)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或收费通知单或展位确认书等。如展位费发票中已标注展位数量(面积)的,此材料可免于提供。
宁波市奉化区商务局
2020年1月4日
(联系人: 蒋 莹 88906314 成音荭 88906314)